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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健康与疾病遗传资源共享平台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民族健康与疾病遗传资源共享平台建设项目宗旨是建设我国最大的、民族的、具有鲜明特色的健康与疾病遗传资源信息化共享平台,成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医学科学进步中发挥重要作用; 我们将完成以染色体病、结构性出生缺陷、重大疾病和中华民族特有遗传标记为主的生物标本资源库建设。项目建设周期为3年。 第二条 为规范中华民族健康与疾病遗传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及其所属子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组织及实施机制,加强对项目建设成本、周期、质量的控制,提高工作效益,保证总体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三条 牵头部门为教育部科技司,负责项目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项目申报立项,监督项目执行,协调各方关系并向教育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条 参加单位。由拥有相关资源的单位组成。教育部部属大学以及相关医院为参加单位。本项目欢迎国内其他拥有相关资源的单位自愿申请参加中华民族健康与疾病遗传资源共享平台建设,经中华民族健康与疾病遗传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批准并报教育部科技司同意后可以作为参加单位。参加单位应积极提供所拥有的可共享的资源,对项目组织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与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项目设立工作小组,作为项目建设的最高决策机构。组长单位是教育部科技司,成员是中南大学、四川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工作小组组长,张拥军,教育部科技司计划;副组长:中南大学,梁德生教授,四川大学,毛萌教授;西安交通大学,李生斌教授;平台工作小组秘书:四川大学,王和教授。 工作小组主要职责:(一)明确平台建设单位的分工、任务和职责;(二)制定平台建设进度和计划;(三)协调平台建设过程中的中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四)监督、检查平台建设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五)向教育部科技司和科技部汇报平台建设情况,落实工作小组会议议定事项; 第六条 中华民族健康与疾病遗传资源共享平台建设设立平台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南大学,夏家辉院士;委员:中国工程院生物医药学部主任,刘耀院士;上海交通大学,贺林院士;中国科学院基因研究所所长,杨焕明教授;成都电子科技大学,曲建明教授;专家委员会秘书:四川大学,王和教授。 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总体设计方案; (二)审定项目管理办法; (三)听取项目进展情况汇报,确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四)审定验收评估报告 第三章 平台建设经费核定与管理 第七条 教育部科技司负责计划平台建设项目经费,财政专款专用,并负责平台建设经费的财务管理。教育部科技司计划处对子平台建设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八条 平台建设各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总额由工作小组按照综合集成、多方共建的原则,依据专家组的建议和参加建设单位的任务书研究核定。 平台建设各单位不能按计划执行任务而要求中止任务时,视不同情况,部分或全部退还所拨经费。 第九条 平台建设经费管理实行建设各单位分级负责制。 第十条 平台建设各单位均应按国家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平台建设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平台建设管理采取统一规划、各建设单位负责制。工作小组负责对平台建设各单位的执行进行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各单位负责对子项目的执行进行监督管理。 平台建设各单位应确定负责人,具体负责平台建设的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关责任。平台建设各单位可依据本管理办法及平台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细则。 第十二条 平台建设各单位须制定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填写《中华民族健康与疾病遗传资源共享平台建设任务书》,经工作小组审议,批准后方可立项。子项目实施前,其工作方案由平台建设各单位负责报工作小组审核并备案后方可启动。 第十三条 平台建设情况以工作简报形式上传教育部科技基础数据平台;同时,平台网站开通后,将在平台网站上公布平台建设情况,平台网站将作为工作小组和平台建设单位的信息发布和建设单位交流的主要渠道。工作小组将通过教育部科技基础数据平台和平台网站的工作平台发布信息。子项目向平台建设各单位报送的文件、信息应通过平台网站发送电子版。 第十四条 平台建设实行周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平台建设各单位须向工作小组秘书按要求每周星期四提交平台建设情况报告,于年中、年末向教育部科技司计划处提交平台建设各单位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子项目目标、内容、工作量等任务指标原则上必须执行教育部科技司批复的任务书及附件。任务执行过程中,承担单位如需调整任务,平台建设负责人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内容及其理由的申请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部科技司计划处同意,报教育部科技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子项目负责人应采取必要措施,确定工作机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对平台建设资源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工作成果的科学性、合法性。 第五章 项目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教育部科技司、平台建设专家组将联合组长单位和平台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平台建设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和专项经费审计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平台建设经费拨付的依据。 平台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工作分年中评估、年度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由工组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自查,并协助教育部科技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总体考核评估。工作小组还将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项目竣工年度可将项目竣工验收与年度检查评估合并进行。在验收工作正式开始前15日,由工作小组通知子项目负责人项目验收方式、报送材料要求和验收活动安排。 第十八条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作为任务书的附件,在没有新的约定的情况下,与教育部科技司批复的任务书同时作为项目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平台建设各单位须在项目执行完毕后1个月内向工作小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经费决算报告和相关资料。平台建设各单位须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条 被验收子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不予通过:未能实现总体设计方案中规定的目标;经费决算报告审核未通过;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情况的。 验收不予通过的子项目承担单位须于90日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平台建设各单位如对验收意见和结论有异议可提请复议。提请验收复议的平台建设各单位,须在接到验收结果通知30日内向工作小组提出复议申请。 第二十二条 平台建设项目验收未通过,经整改仍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工作小组将追究该平台建设各单位负责人责任,酌情采取不付或减付该子项目经费余款、建议平台建设各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 第六章 资源集成与项目成果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成果是指在中华民族健康与疾病遗传资源共享平台项目实施中所取得的阶段成果和验收成果,包括:电子文档、数字图片、软件、遗传生物和信息资源以及相关衍生著作等资源。 第二十四条 由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成果、资源资产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各级项目主管单位都负有保证国家资源安全、良好运行和开放共享的责任。 各级项目建设承担单位必须保证提供信息资源的可靠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必须按统一标准汇交到平台门户系统;并保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更新相关信息资源。 项目成果授予子项目资源开发、建设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家版权局对于数字化产品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及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集成资源的管理责成子项目牵头单位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中华民族健康与疾病资源共享平台集成共享实施办法》(另发)执行。 第二十六条 遵循“谁建设、谁维护”的原则及时进行更新维护,由中华民族健康与疾病遗传资源共享平台共享服务网络平台统一发布并提供服务。 项目有形资产,包括软件、数据库、科普资源等,均应标注中华民族健康与疾病遗传资源共享平台项目名称、标示、徽标等,并明示资源开发建设单位名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民族健康与疾病遗传资源共享平台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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