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生物伦理与人权宣言草案
总 则
第1 条--适用范围
a) 本宣言是为了结合有关的社会、法律和环境因素来论述以人为对象的医学、生命科学及相关技术所带来的各种伦理问题。
b) 本宣言以国家为对象,但在必要时也对个人、群体、社区、公共或私营机构和公司的有关决策和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第2 条--宗旨
本宣言的宗旨是:
(i) 提供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和程序框架来指导各国制定生物伦理方面的法律、政策和其他文书;
(ii) 为个人、群体、社区、公共或私营机构和公司的有关行为提供指导;
(iii) 根据国际人权法的精神,确保尊重人的生命从而促进尊重人的尊严,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
(iv) 强调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发展需要遵循本宣言所阐述的伦理原则,尊重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
同时承认科研自由的重要性以及科技发展所带来的益处;
(v) 推动全社会和所有相关方之间就生物伦理问题开展多学科和多元化的对话;
(vi) 促进公平地利用医学、科学和技术发展的成果,促进科技发展成果最广泛的传播,加快知识和利
益共享,其中尤其是重视发展中国家的需求;
(vii) 保护并促进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
(viii) 强调生物多样性以及人类共同关注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
原 则
本宣言的对象在宣言范围内的决策或实践应尊重以下所述的各条原则。
第3 条–人的尊严和人权
a) 应充分尊重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
b) 个人的利益和福祉高于单纯的科学利益或社会利益。
第4 条–受益与损害
在应用和推进科学知识、医学实践及相关技术时应尽可能使病人、参与研究者和其他受到影响的个人直接或间接受益,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可能对他们带来的损害。
第5 条--自主权和个人责任
应当尊重人们在对自己所作决定负责并尊重他人自主权的前提下作出自己决定的自主权。对没有能力行使自主权的人要采取特殊的措施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
第6 条--同意
a) 只有在当事人事先充分了解情况,并不受任何约束地作出知情同意后才能实施任何预防性、诊断性或治疗性的医学措施。
b) 只有在当事人不受任何约束的情况下,事前表示知情同意后才能进行相关的科学研究。向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充分的、表达方式是易懂的,而且还应包括如何收回其同意意见的方式。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收回其同意意见而不会因此给自己带来任何不利和受到歧视。除非是依据符合本宣言阐述的原则和规定,特别是宣言的第27 条以及符合国际人权法的国内伦理和法律准则,否则这条原则的贯彻不能有例外。
c) 如果是以某个群体或某个社区为对象的研究,那么还需要征得所涉群体或社区的合法代表的同意。但是在任何情况下社区的集体同意或社区领导或其它主管部门的同意都不能取代个人的知情同意。
第7条--没有能力作出知情同意的人
a) 对于没有能力作出知情同意的人应当根据国内法律给予特殊的保护:a) 研究和医疗的授权应当符合当事人的最大利益,并遵守国内法律。而且还应该尽最大可能让当事人参与作出同意决定或收回同意决定的过程;
b) 在获得授权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保护条件的前提下,只有在当事人的健康能直接受益,而且没有其它当事人有能力作出知情同意的替代方案可以获得相同效果的情况下,才可实施相关的研究。对当事人的健康没有直接益处的研究只能作为特例处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及保护人权的前提下,如果预期该项研究在相同情况下有助于其他人的健康才可实施,并尽量对研究加以限制,使当事人承受最小的风险和最轻的负担。如果当事人拒绝参与研究,应当给予尊重。
第8条--人的弱点和个人的人格应当受到尊重
在应用和推进科学知识、医疗实践及相关技术时应当考虑到人的弱点。对有特殊弱点的个人和群体应当加以保护,他们个人的人格应当受到尊重。
第9 条–隐私与保密
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隐私和对他们个人信息的保密。应根据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权法,尽最大可能使这类信息只用于收集或同意提供该信息的初始目的,不能为了其它目的而使用或披露这类信息。
第10 条--平等、公正和公平
尊严和权利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应得到尊重,以确保所有人得到公正和公平的对待。
第11 条--不歧视和不损坏名声
不能以任何理由侵犯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歧视个人或群体,或损坏他们的名声。
第12 条–尊重文化多样性和多元化
文化多样性和多元化应当受到应有的重视。但不能因为这方面的原因而侵犯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也不得因此而违反本宣言中阐述的各项原则或者限制各项原则的适用范围。
第13 条--互助与合作
应当鼓励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并为此开展国际合作。
第14 条--社会责任和健康
a) 各国政府的一项核心宗旨是为了民众利益促进健康和社会发展,这是社
会各界的共识。
b) 鉴于尽可能享有高水准的健康是所有人,不分种族、宗教、政治信仰、
经济和社会条件的一项基本权利,科学技术的发展应当有助于:
(i) 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和必要的药品,尤其是为了妇女和儿童的健康,因为生活离不开健康,必
须将健康视为社会和人类的福祉;
(ii) 提供充分的营养和水;
(iii) 改进生活条件和环境;
(iv) 消除基于任何理由对人的忽视和排斥;
(v) 减少贫困,降低文盲率。
第15 条--利益共享
a) 科学研究及其应用所带来的利益应与全社会和在国际范围内共享,其中特别是要与发展中国家共享。为了体现这一原则,可以采取下述任何一种形式来共享利益:
(i) 对参与研究的个人和群体给予特殊的、持续的帮助,并向他们表示感谢;
(ii) 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iii) 提供科研开发的新的诊断方法、治疗方法以及设备和药品;
(iv) 支持卫生事业;
(v) 利用科学技术知识;
(vi) 研究方面的能力建设设施;
(vii) 符合本宣言阐述原则的其它任何形式。
b) 不应当将利益作为鼓励参与研究的不恰当手段。
第16 条--保护后代人
应当充分重视生命科学对后代人的影响,包括对他们遗传基因的影响。
第17 条--保护环境、生物圈和生物多样性
应当对人类与其他形式的生命的相互关系给予应有的关注,重视合理获得和利用生物和遗传资源,尊重传统知识,以及重视人类在保护环境、生物圈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
上述原则的贯彻
第18 条--决策和应对生物伦理问题
a) 应当倡导决策中的专业精神、诚信、正直和透明度,尤其是要公开所有的利益冲突并合理分享知识。应当尽一切可能最佳利用现有的科学知识和方法来应对生物伦理问题并定期加以审查。
b) 当事人、相关的专业人员和全社会应当定期开展对话。
c) 促进知情的、多元化的公开辩论,使相关各方都能自由表达意见。
第19 条--伦理委员会
应在相关层面设立、促进并支持独立的、多学科的和多元化的伦理委员会,以便:
(i) 评估与涉及人类的科学研究项目有关的伦理、法律、科学及社会问题;
(ii) 对医疗方面的伦理问题提出建议;
(iii) 评估科学技术的发展状况,对本宣言范围内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并协助制定有关这些问题的指导方针;
(iv) 促进生物伦理方面的讨论和教育,提高公众的认识,鼓励公众的参与。
第20条--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促进对医学、生命科学及相关技术的风险进行必要的评估和充分的控制。
第21 条--跨国活动
a) 与跨国活动相关的国家、公共及私营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努力确保由不同国家提供全部或部分资金实施或开展的本宣言范围内的活动符合本宣言所阐述的各项原则。
b) 当一项研究是在某个或某几个国家(所在国家)实施或进行,但由另一个国家提供资金来源时,此项研究应当接受所在国家和资金来源国家从伦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查。审查应基于符合本宣言原则的伦理和法律标准。
c) 跨国的健康研究应当为所在国的需求服务,研究项目对解决全球紧迫的健康问题所作的贡献应当得到认可。d) 在商谈研究项目协议时,参与谈判的各方都应当能平等参与协作条款和研究成果协议的制定。e) 各国应当在国家和国际层面采取必要的措施与生物恐怖主义、非法贩卖人体器官、组织和标本、遗传资源和基因相关材料的现象作斗争。
倡导本宣言的工作第22 条--国家职责
a) 各国应采取法律、行政或其它方面一切可行的措施,按照国际人权法的精神贯彻本宣言所阐述的各项原则。应当开展教育、培训和公众宣传领域的活动来支持这些措施的落实。
b) 各国应根据第19 条的规定鼓励创建独立的、多学科的和多元化的伦理委员会。
第23 条--生物伦理的教育、培训和宣传
a) 为了宣传本宣言中所阐述的各项原则,尤其使年轻人更好地了解科学技术发展在伦理方面带来的影响,各国应努力在各级开展伦理教育与培训,鼓励实施生物伦理方面的信息与知识传播计划。
b) 各国应鼓励国际和地区一级的政府间组织以及国际、地区和国家一级的非政府组织参与这一行动。
第24 条–国际合作
a) 各国应加强科学信息的国际传播,鼓励科学技术知识的自由流动与共享。b) 各国应在国际合作的框架内,促进文化和科学合作,达成双边和多边协议帮助发展中国家增强参与创造和分享科学知识及相关技能并从中获益的能力。
c) 各国应相互尊重,促进各国之间的团结互助,还应尊重并促进个人、家庭、群体及社区间的团结互助,其中特别是要重视那些因疾病、残疾或其它个人、社会或环境原因所致的脆弱群体,以及资源极其有限的群体。
第25 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后续行动
a) 教科文组织应宣传和传播本宣言所阐述的原则。为此教科文组织应寻求政府间生物伦理委员会(IGBC)和国际生物伦理委员会(IBC)的帮助和支持。b) 教科文组织应重申它在应对生物伦理问题以及促进与政府间生物伦理委员会和国际生物伦理委员会协作方面的承诺。
最后条款
第26 条--各项原则的相互关系和互补性
应当将本宣言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理解,各项原则是互为补充和相互关联的。各项原则都应视具体情况与其它相关原则相联系加以考虑。
第27 条--对各项原则实施范围的限制
只有相关的法律才能对本宣言各项原则的实施加以限制,如为了维护公众安全,对刑事犯罪进行调查、侦查和提出起诉,以及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或保护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制定的法律。上述法律应当符合国际人权法。
第28 条--反对违反人权、基本自由和人的尊严的行为
本宣言的任何条款,均不得解释为任何国家、任何群体或个人有权参与或作出任何违反人权、基本自由和人的尊严的活动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