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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准则(建议稿)

1引言

第一条  人类胚胎干细胞是在人体的生长和发育中起主干作用的原始细胞。这些原始细胞具有无限增殖、自我更新和多向分化的潜能。科学家如能揭示胚胎干细胞定向分化的机制,就有可能将人类胚胎干细胞诱导分化成人体各种类型的细胞,供临床细胞治疗之用。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如能和现代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相结合,还可以使人类组织和器官的修复、替代成为现实。

第二条  人类干细胞有两种分类方法,一种是按分化潜能的大小分类,可分为全能干细胞、多能干细胞和专能干细胞三种。全能干细胞具有发育成完整个体的潜能。它可分化成为全身200多种的细胞类型,构建机体的任何组织或器官,最终可发育成完整的个体。受精卵和胚胎发育很早期的卵裂细胞为全能干细胞。多能干细胞具有分化成来自所有三个胚层的多种细胞的潜能,但却失去了发育成完整机体的能力。专能干细胞是由多能干细胞进一步分化而来,只能分化成某一类型的细胞,如造血干细胞、神经干细胞等。另一种是按人类干细胞的来源分类,则可分为胚胎干细胞和组织干细胞(亦称成体干细胞)两大类。前者涉及胚胎实验,伦理争论激烈;后者的伦理问题主要表现在卫生资源的配置上存在不同意见。

第三条   人类胚胎干细胞是胚胎发育早期胚泡内细胞团的一组细胞。它们是多能干细胞的主要来源,因此是干细胞研究中的重点与热点。在研究胚胎干细胞的临床应用时有可能涉及体细胞核移植(SCNT)技术而损毁人类早期胚胎。当今,对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会不会发展为生殖性克隆、是不是对人类尊严的亵渎、是不是侵犯人权等等的伦理道德之争非常激烈,应引起我们政府和科研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第四条  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一项光明的事业,应该支持我国科学家积极开展这方面的研究。为保证这一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建立一套既符合国际生命伦理原则,又适合我国国情的胚胎干细胞研究和应用的伦理准则,并在专家委员会和生命伦理委员会的监控指导下,妥善处理我国胚胎干细胞研究中在伦理、法律和社会各方面所遇到的难题。这是本准则的宗旨。

2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原则

第五条  行善和救人。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目的是治病救人,使人得以健

康长寿。研究人员和医务人员应通过自己的行动体现仁爱、行善和救人的德行,自觉抵制不

合乎伦理道德之举。

第六条  尊重和自主。人类胚胎干细胞可从早期人类胚胎中提取。尽管人类胚胎在发育14天内只是生物细胞组织,不具备道德意义上的“人”,但仍应受到尊重。1996年HUGO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委员会在其《遗传研究原则性行为的声明》中指出四项原则:“(1)承认人类基因组是人类共同遗产的一部分;(2)坚持人权的国际规范;(3)尊重参与者的价值、传统、文化和道德原则;(4)承认和坚持人类的尊严和自由”。在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中应遵守这些原则。胚胎干细胞的提供者和接受者,都应在事前被如实告知预期目的与可能产生的后果和风险,由责任人或其家属做出自主的行动和选择。

第七条  无害和有利。人类胚胎干细胞在其研究和未来临床应用中,如一旦出现利弊并存的矛盾,在权衡利弊时应采取“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并尽可能采取措施予以避免。对研究者和临床应用者的计划和行动要作出科学的判断,如对人体有可能出现伤害的情况,应立即予以停止。

第八条  知情和同意。凡涉及胚胎、流产胎儿。卵母细胞的捐献者,均应视同组织器官捐献者,认真贯彻知情同意原则。研究者应用科学的、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捐献者说明捐献的目的、意义、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预防措施,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谨慎和保密。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是一项新兴的高科技研究,无论在技术、伦理和法律上都有很多问题有待探索。另外,社会的经济、文化、宗教信仰、民族、民风习俗等因素,也会对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有不同的认识。因此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一定要在专家委员会和生命伦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控下谨慎地进行,并及时开展科普宣传。研究者对人类胚胎干细胞的采取、培养和使用应予保密。虽然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是人类共同遗产的一部分,但在一定的时期内对研究技术也应保守机密,防止把研究技术用于牟取暴利或其他不正当目的。

3  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规范

第十条  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有可能涉及体细胞核移植技术,因此要对克隆技术严加管理,反对滥用体细胞克隆技术,严格禁止用于以复制人类为目的的任何研究。因为此类研究迄今都是违反伦理道德的。

第十一条  支持治疗性克隆的研究。如将胚胎干细胞体外培养技术与体细胞核移植技术相结合,产生出特定的细胞和组织用于临床治疗,既可为患者提供组织修复的足够材料,又可克服排异反应,这种为病人造福的治疗性克隆是符合伦理道德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谨慎对待胚胎实验。不同形式的人类干细胞目前有三个来源,即从人工授精多余胚胎中获取胚胎干细胞,从流产胎儿中获取胚胎生殖细胞(EG),以及用体细胞核移植术创造胚胎获取胚胎干细胞。这三种干细胞的来源都涉及胚胎实验问题,必须谨慎对待。(1)从不孕夫妇人工授精时多余的和自愿捐献的胚胎中分离和培养胚胎干细胞是合乎伦理道德的;(2)从自愿捐献人工流产胚胎中分离和培养胚胎生殖细胞以建立多能干细胞系用于临床治疗可以看作等同于捐献器官用于器官移植,因此是合乎伦道德的;(3)移去卵母细胞的细胞核,代之以患者体细胞的细胞核,用这种体细胞核移植术创造人类囊胚,从中分离和培养胚胎干细胞。此类干细胞在遗传上与患者基本相同,在用于临床治疗时可避免排异反应。这必将造福于病人,因此也是合乎伦理道德的。

第十三条  用辅助生殖多余的捐献胚胎建立胚胎干细胞系的研究,必须遵守以下行动规范:      (1)只允许使用自愿捐献辅助生殖多余的胚胎,研究者应向捐献者说明该胚胎将在研究过程中被损毁;(2)胚胎在体外的发育不能超过14天;(3)不允许将捐献胚胎重新植入妇女子宫;(4)不允许将人类胚胎产生的胚胎干细胞用于非治疗目的,但用于基础研究是可以允许的;(5)不允许将人类配子与动物配子相结合;(6)胚胎捐献的操作者与胚胎干细胞研究者应严格分开,不允许同为一人;(7)保护胚胎干细胞供者与受者的身份和各种信息,研究者应严格遵守隐私和保密原则;(8)医疗机构在提供胚胎组织材料时,必须同时提供该材料的病原菌鉴定阴性的书面证据。否则该胚胎组织材料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用体细胞核移植术创造胚胎进行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遵守以下行动规范: (1)卵母细胞必须是辅助生殖多余的,并由不孕夫妇自愿提供;(2)用体细胞核移植术创造的胚胎,只能在体外培养并不能超过14天;(3)禁止将体细胞核移植术所形成的胚胎植入妇女子宫或其他任何物种的子宫;(4)“人体—动物”细胞融合术,在非临床应用的基础性研究中,如满足上述第十四条第1、2、3点要求下可以允许。但在临床应用的治疗性克隆研究中,严格禁止采用“人体—动物”细胞融合术将人的体细胞核与动物卵细胞质相结合的产物用于人类疾病的临床治疗。

第十五条  鼓励科学家对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生物学基础研究,如深入探索干细胞定向分化以及卵细胞质重新编程成年体细胞核的机理,以便绕过胚胎时期直接从患者体细胞建立多能干细胞系,既可避免代价过高,又可减少伦理学争论。

第十六条  建立胚胎干细胞系有利于扩大干细胞治疗疾病的资源,但应建立严格、严密的使用法规。安全、互助、公平、公正地合理分配其资源是主要的伦理准则,它的应用需要得到生命伦理委员会的审核和评估。

第十七条  将胚胎干细胞用于临床治疗的研究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训练、技术熟练、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避免伤害,有利病人”是胚胎干细胞应用中必须遵守的行动准则。

第十八条  研究胚胎干细胞用于人类疑难杂症的治疗,一旦被伦理和法律接受,将可能产生很大的商业价值。为此要完善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成果的专利保护和相关立法。要反对在胚胎干细胞研究和应用中的商业炒作和牟取暴利行为,因为这违背胚胎干细胞研究为人类谋福祉的宗旨。

第十九条  要建立和健全生命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监控和评估机制。生命伦理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应严格审查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计划,并对研究的进程和成果进行伦理评估,务使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符合国际上有关的章程、宣言或准则,符合我国的有关政策法规,有利于为人类健康服务。

第二十条  随着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的推进,本伦理准则将不断充实完善,祈盼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研究能为人类进一步构筑健康长寿的幸福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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